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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办教育相关的五个疑问 一线办学者给出答案

发布时间:2017-03-21 09:50:14 阅读次数: 6525 来源: 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

按:1919年,由张伯苓创办的南开大学招收了第一批学生,成为民办教育成功的典范,到2016年,民办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学校总量已经超过16000所。特别是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后,民办出现了快速发展的局面。 2016年11月7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促法》)通过,规定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分开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必须实行非营利性办学。

一纸法规颁布,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不能再谋利,民办学校何去何从?有从业者表示不解,有人陷入观望。搜狐教育智见曾以《义务教育禁设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研究者表示不解》为题讨论过政策落地后各方观点的“博弈”。在今年两会期间,部分民办教育届代表委员也就该政策对民办教育发展的影响做了深入剖析。该政策颁布已四月有余,在多方观点沉淀之后,智见本期精选出五个和民办教育从业者戚戚相关的也是家长们比较关心的话题,通过一线民办教育办学者的观点了解《民促法》会给民办教育带来哪些切实的改变?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难在哪里?

“不是落在膝盖上,落在脚面上,而是要落到地上!”《民促法》通过后,教育部长陈宝生用一个形象的比喻表达了落实这一政策的决心。

在《民促法》落实过程中,分类管理是本次“教改”的核心内容,让民办学校“各行其道”,在分类管理的愿景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获得政府更多扶持,提高办学质量,培育一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利用市场机制,创新教育产品,增加教育供给。

“实行分类管理,从制度上解决了我国民办教育发展中的法人属性不明、财产归属不清及政府扶持不到位等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教育学会会长钟秉林表示。

实行分类管理,使两类民办教育举办者都受益,因此也会催生两种现象:办学优质化和新型学校大量涌现。“义务教育领域只能举办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它以公益教育事业为自己的追求,鼓励民办教育家因有教育情怀而办教育,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各级政府可以为这些办学者提供经费、项目等支持,减轻他们为筹措教育经费而奔波的压力。 ”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志勇介绍。

  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志勇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是大概念,真正要落地生根,就要建构分类管理的制度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质量标准,现在百姓对教育不满意,问题出在“应试”上。受制于中、高考的影响,学校教育特别重视学生知识结构的掌握,对于学生的能力结构、智力结构、情商结构等重视得不够。落实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要把两类学校的入门标准、办学标准、运行规则标准、教育教学质量标准以及评估办法等制定好、完善好。”上海新纪元教育集团副总裁周远生说。

如何让营利性民办教育“办的起来,活的下去”?

实行分类管理后,对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政府的支持力度会很大,这是可以预期的制度环境。但是对于想要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投资者来说,土地、税收等政策牵动着他们的神经。

“民办教育的发展要注意两个倾向 :一是选择非营利性定位的学校,不要办得越来越像公办学校,变成了“二公办”,那就失去了民办学校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第二,在政策制定,确定实施细则的时候,要充分考虑税收、土地等因素,要让选择营利性学校的投资人能够办的起来,能够活的下去。例如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缴纳多少税?不能比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15%)还要高。”全国人大代表、宇华教育集团董事长李光宇介绍,假如所有的民办教育都选择了非营利性的,这对于整个民办教育的发展并不是一件好事,民办学校同质化以后改革的诉求就会降低。

  宇华教育集团董事长李光宇

李光宇坦言:不要把二、三十年前对民办教育的不理解和歧视,变成现在对选择营利性民办教育的不理解和歧视。

在教育现代化过程中,民办教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公办教育对民办教育的“挤出效应”,例如在大力扶持公办幼儿园的同时,缺乏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引导政策,导致民办幼儿园萎缩现象的出现。

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志勇也在接受采访时也呼吁进一步明确对营利性民办教育的支持政策,在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例如,在土地供给方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并没有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希望职能部门把这一政策具体化。在税收方面,建议在营利性民办教育土地使用和税收优惠方面,参照科教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给予优惠。”张志勇说。

▍民办公办教师“同工同酬”能否落实?

对于很多民办学校来说,教师队伍是限制其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校老师在医疗保险、财政扶持、职称评定、工资补贴等方面还有不少差距。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张杰庭就关注到民办学校教师的地位和待遇问题,主要表现在:民办教师退休待遇远低于公办教师。”

针对待遇不同的问题,钟秉林建议:“从教师发展来讲,其应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应使其在职期间与公办学校教师的收入均等;特别是退休后,通过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使两者收入差别不大;甚至有些方面还给予优势。”

而此次《民促法》的修订加强了对民办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内容,明确规定公办、民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以缓解民办学校教师短板的难题。

  上海新纪元教育集团副总裁周远生

对此,周远生提议,“希望公办、民办学校教师能够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消除教师流通障碍,建构行业资质标准,提高教育行业社会地位,加强教师专业培训,提高行业认同感和专业认同感。加强教师对资质的认同,而不是强化对编制的偏好,这样才能保证无论在哪类学校,同等资质的教师都能得到同样的待遇和尊重。”

除了待遇和社会保障外,张志勇认为,在其它方面也应该给民办教师提供平等机会。例如,在国家级和省级的培训项目中,民办教师应该享有与公办教师同样的专业发展机会;在科研项目上,民办、公办教师具有同样的申报权利;最后,要打破民办、公办之间的流通障碍,建立顺畅的教师流动机制。

所以,只有真正做到对民办和公办教师的一视同仁,民办学校在招纳人才方面才更加有底气,与公办学校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吸引优秀人才来民办学校任教,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

▍如何调动民办教育从业者的积极性?

虽然在政策颁布之初,一些办学者还有着“如果不能营利,是否还有意愿办学”的担忧,但是随着政策的逐渐清晰明朗,更多的民办学校举办者看好把“盈利”暴露在阳光下的分类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调动民办教育从业者的积极性?

北京城市学院院长刘林认为,《民促法》调动了民办教育的投资人、举办者的积极性,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实行分类管理,使两类民办教育者都受益; 二是对民办教育最终的利润和资产归属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设立了过渡期,使民办教育举办者争取合法权益有了较为充裕的时间保障。

  北京城市学院院长刘林

由此可见,营利性民办教育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分开管理,能够激励民办教育的发展。“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之后,大家开始有一个期待,”周远生说,“国家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追逐利益最大化,而是把孩子培养好,办有特色、有质量的教育。”而对于营利性学校来说,家长可以“用脚投票”,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以此激励两类民办教育向好的方面发展。

其实,民办学校也对公办学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激励公办学校不断进行创新和改革,形成良性互动与竞争。对各教育主体持开放包容的态度,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对于促进教育公平、发展优质教育资源都有积极意义。

▍《民促法》修正案落地需要什么样的配套措施?

考虑到全国有巨大的民办学校存量,截止2016年,民办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学校总量已经超过16000所,在新法正式实施前,各地也会结合当地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出台相关套制度。

李光宇认为,《民促法》修正案关键在落实二字,而落实起来,核心重在接地气儿。

“中国这么大,民办学校这么多,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无论是民促法实施条例,还是各级地方政府的实施细则,都应充分调研,结合实际,不要拍脑袋,不搞一刀切,多换位思考,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听取各方的诉求,平衡各方的利益,必要的时候可以‘一校一策、一事一议’,不要急于求成,免得做成夹生饭。 ”李光宇说。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院长秦和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院长秦和认为,有关部门不能忽视民办教育的发展空间。她建议建立一套完善的民办教育评估机制,设立一些可感知、可测量的评价指标,定期监测民办教育发展的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各地民办教育工作进行科学指导。同时建立国家层面的民办教育协调机制,切实加大政策落实和协调力度,确保各方面的支持政策能够真正落地。

 

 

责任编辑:徐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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