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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0 13:13:32 阅读次数: 488 来源: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党委编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4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区性竞赛活动,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营造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属地管理,形成部门合力,切实规范各类竞赛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和其他机构均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依据《管理办法》公布的名单之外的竞赛活动。要将违规竞赛活动纳入“双减”监督举报平台受理范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凝聚社会合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竞赛,切实减轻中小学生校外负担,为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构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区性竞赛活动,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营造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全区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是指专门以全日制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个人或团体为对象、由自治区有关单位直接组织或同意相关单位、团体组织并负责命题、评奖、颁奖等主要环节的全区性竞赛活动,不包括一般文体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

第三条  竞赛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四条  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竞赛活动。

第五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必须按程序经过申报认定方可举办,经教育部认定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内蒙古自治区分赛区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并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工作。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或自治区党委编办、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第八条  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有专业的学术团队提供保障。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自治区教育厅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第九条  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或厅局级以上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  申请举办竞赛活动,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主办方(组织主体)的正式申请函件并附《内蒙古自治区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申报表》;

(二)举办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三)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四)竞赛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项目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承办单位、资金来源、实施预算、比赛用具、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五)举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第十八至二十四条所列举的事项;

(六)自治区教育厅或受托专业机构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七)上年度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并举办了竞赛活动的主办单位,还应提供上年度赛事总结和财务决算等。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十一条  自2022年起,每3年组织1次申报受理和审核。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接下来3年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由多部门联合组织的竞赛活动由牵头单位负责申报,其他部门应予以签章等。

第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编办负责对主办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登记注册情况予以确认,民政厅对主办单位为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情况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审核,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初核意见。

第十四条  审核结束后,受托专业机构将审核意见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竞赛活动信息在自治区教育厅官方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受理和认定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

第四章  组织要求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应周密制定竞赛活动实施办法,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 (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

第十八条  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赛前培训等违规收取费用。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营销、促销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第十九条  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第二十条  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严格专家选聘,选择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情况和了解青少年成长规律、在相关领域有专业影响力的专家。科学管理专家团队,遵守利益回避性原则,命题和评奖等重要环节应建立随机抽选专家机制。

第二十三条  竞赛过程要遵循科学规范的程序、加强学术诚信的要求,明确竞赛内容范围要求,严格命题阅卷 (评审认定),竞赛结果须经过专家团队严肃评审,公开结果及申诉渠道,杜绝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有失公允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四条  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活动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等显著位置上标注经自治区教育厅认定的文件名称、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管理,严禁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基础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加分依据,各类活动获奖结果只能视为荣誉。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二十六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调整1次,在自治区教育厅官方网站公布并印发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认定的竞赛活动,如果没有明确设立分赛区的,各盟市不得举办分赛区竞赛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参与未经认定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的各项组织工作。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向家长、学生宣传、推荐未经认定的竞赛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家长或老师参加有关竞赛的培训,不得为违规竞赛活动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教师不得参与冠以“内蒙古自治区”“全区”等字样以及其他未经认定竞赛活动有关命题、指导、组织等工作,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将违规竞赛纳入“双减”监督举报平台受理范围,并通过调研、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举办方、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举办方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自治区教育厅将通知举办方立即整改,举办方须及时报送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自治区教育厅将责令主办方立即终止竞赛活动,主办方须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有关整改及终止竞赛决定等文件将通过自治区教育厅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函告有关单位、机构、社会组织的登记机关。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开展竞赛的行为进行监管查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对竞赛活动主办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民政部门对竞赛活动主办方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自治区教育厅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竞赛活动管理细则,负责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在自治区内由中方机构作为主办方举办的国际性竞赛,按照本办法执行。境外国际性竞赛在自治区内举办时,应由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中方机构合办或承办,并参照本办法执行。举办国际性比赛的中方承办机构在自治区内开展的各项活动,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自治区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申报表(样表)

2.自治区级及以上中小学生竞赛活动获奖名单(样表)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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