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

关于开展对民办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25 17:45:50 阅读次数: 6912 来源: 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

 

       
 
 
 
 
 
 
内教办函[2014]40号
 
 
关于开展对民办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
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教育局:
近年来,我区民办教育事业在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指导下,得到了较快发展,涌现出一批办学特色鲜明、受学生和家长欢迎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弥补了公办教育资源的不足,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是,在民办教育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地区仍存在大量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有些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不规范,在校车安全、消防设施、食品卫生、教学用房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规范民办幼儿园和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我厅经研究决定,在全区集中开展民办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
此次清理整顿的对象是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举办、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无证幼儿园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
二、工作原则
清理整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担负当地民办教育机构办学(办园)行为的监管责任。
三、工作措施
1.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本着对孩子负责、对事业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成立清理整顿专项领导小组,强化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大力推进清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向群众说明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的目的和意义。
2.摸清底数、分类治理。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无证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拉网式排查,逐一摸清情况,找准安全、卫生、师资、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批”、“停”、“关”的办法,妥善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对具备办学(办园)条件的,要帮助其补办审批手续,正式批准设立,发放办学许可证;对基本符合办学(办园)要求的,提出详细的限期整改意见并积极予以指导,整改合格后,发给办学许可证;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学(办园)标准和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汇总后书面报告旗县区人民政府。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公安、民政、工商、卫生等部门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要在拟停办的无证园和教育培训机构周边张贴和下发“告家长书”,向家长说明情况,同时提供周边具备办学(办园)资质的合法机构名单,妥善解决幼儿分流问题。要通过当地电台、电视台、报纸和网络等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不合格民办学校(幼儿园)名单和详细地址。
3. 依法行政、妥善安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当地人民政府、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工商、卫生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对在限期内没有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园条件而继续办园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法规为依据,在做好在园幼儿分流安置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强制查封。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和说服教育相结合,防止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工作要求
1.各盟市要在4月30日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书面上报自治区教育厅民办教育管理处和基础教育二处。
2.各盟市要对旗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自治区教育厅将组织督查组适时抽查部分旗县区的工作进展情况。
3.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原则,树立良好形象。要及时掌握汇总有关情况,加强工作的沟通,在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4年4月1日
 

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简介

组织机构

  • 会长:周玉树
  • 常务副会长:许志勇、魏山虎
  • 副会长:左胜利、赵晓峰、张智勇、
  • 郝金良、成家、孟宪龙、苏德华
  • 张桂英、刘荣建、潘玉蓉、纪威宇
  • 郝建军、李淑芬、包广才、赵伟
  • 石彩霞、赵幼琨、王德才、孟昭阳
  • 张凯飞、马国柱、高昕、刘晨霞
  • 侯泽龙、孟保和、刘根、汲国威
  • 刘仕诚
  • 秘书长:郗志杰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