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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冠以“内蒙古”字样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25 17:46:34 阅读次数: 6351 来源:

 

       
 
 
 
 
 
 
内教民管函[2014]3号
 
 
关于开展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和冠以“内蒙古”字样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盟市教育(教体)局,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冠以“内蒙古”字样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近年来,我区民办教育事业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扶持下得到较快发展,在弥补公办教育不足,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另一方面,我区民办教育的发展良莠不齐,近期我区连续发生数起民办学校侵害学生利益的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这些事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民办教育的整体声誉。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集中开展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冠以“内蒙古”字样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对象
此次清理整顿的对象是所有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批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冠以“内蒙古”字样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2009年下放呼和浩特市教育局管理的35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二、职责任务分工
清理整顿工作实行两级负责制。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政策制定、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组织开展详尽的调查摸底工作。
三、工作方法和工作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9月25日—10月31日)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逐一到校实地检查、查阅档案资料、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等办法,切实掌握学校真实的办学情况,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内教发〔2009〕29号)逐项进行对照检查。重点检查民办学校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办学行为。请盟市教育行政部门于10月31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书面上报自治区教育厅。教育厅将适时对各盟市调查摸底情况进行抽查。
2.依法取缔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盟市上报的情况,对存在违法办学行为或不具备办学条件、不符合设置标准的民办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
3.结果公示(11月底)
自治区教育厅将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平台,将清理整顿结果向全社会公布。
四、有关要求
1、各有关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周密组织、科学安排,认真开展好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指定有关科室、组织专门力量具体负责,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上报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要加强沟通,在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要做好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要对每一所学校形成书面意见并提供依据。
2、各民办学校要服从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时间安排,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提前准备好附件中规定的档案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可信,对不能及时提供的档案资料视作缺项;对拒不接受工作组检查的民办学校,视为自动终止办学。
3、教育行政部门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原则,树立良好形象。清理整顿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条具体规定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接受学校的礼金、礼品等馈赠不得接受被查学校的宴请。
附件:1.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对照检查表
2.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照检查表
3.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照检查表
4.评估检查民办学校通联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4年9月22日
 
(联系人:刘星成
联系电话:0471-2857018)
 
 
 
 
 
 
 
 
附件1: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设置标准和要求
学校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检查意见和结论
一、依法办学
1.审批文件
 
学校审批或变更文件
 
2.各类证照
 
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招生简章
招生简章需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本年度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备案表
 
4.机构设置
1.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副校长,其中负责教学领导的副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高校工作经历。3.应设立较为完善的管理机构。
1.学校行政领导基本情况及分工(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职务、从教工作年限等)
2.学校行政领导简历及学历、职称、身份证的复印件
3. 行政机构设置明细表及职责范围
 
二、硬件条件
1.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校园占地面积不得少于1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生均不得少于15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生均不得少于10平方米。1.租用的校园和校舍必须配套;2.租用期限不得少于一个学习周期(3­—5年)的要求;3.不得租用住宅公寓、商业用房、公务用房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4.租赁校舍不得有安全隐患,符合国家校舍安全标准要求。
1.土地产权、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2.租赁合同
 
 
2.教学仪器设备
必须配备与学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需的教学、实验、实训、实习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仪器设备总值要求理工科专业应在200万元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100万元以上。
1.教学仪器设备数量及价值明细表
2.外设实习基地合同书
 
三、师资队伍和办学规模
1.师资队伍
1.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教师任职资格;2.专任教师最低不少于10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不少于总数的20%;3.每个专业应至少配备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2人。主干课程应配备具有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任教。
1.专兼职教师花名册
2.专兼职教师学历、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3.教师聘用合同和领取工资凭证
 
2.专业设置和办学规模
首次招生专业应在3个以上,二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5个。三年内未招生的学校,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办学许可证。
1.联合办学协议
2.专业教学计划
3.学生花名册和学籍档案资料
 
四、财务管理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必须保障学校正常教学、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经费的需要,投入必要的启动运转资金,其数额应不少于200万元
1.固定资产账目
2.财务收支原始凭证、明细账
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会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附件2:
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设置标准和要求
学校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检查意见和结论
一、依法办学
1.审批文件
 
学校审批或变更文件
 
2.各类证照
 
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招生简章
招生简章需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本年度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备案表
 
4.机构设置
1.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配备品德高尚、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担任校长,且年龄不超过70岁
2.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教务负责人应具备与培训层次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3.应设立较为完善的管理机构。
1.学校行政领导基本情况及分工(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职务、从教工作年限等)
2.学校行政领导简历及学历、职称、身份证的复印件
3. 行政机构设置明细表及职责范围
 
二、硬件条件
1.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应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校舍。生均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分别不少于3平方米和5平方米。租赁的校园和校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租用的校园和校舍必须配套,能保证学生的学习、生活、实训等各方面的需要;
2.租用期限不得少于3年; 3.不得租用住宅公寓、商业用房、公务用房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 4.租赁校舍不得有安全隐患。
1.土地产权、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2.租赁合同
 
 
2.教学仪器设备
有基本保证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其中外语教学必须有语音室1间,配备20个以上语音设备。电脑教学的电脑室必须配备30台以上电脑
1.教学仪器设备数量及价值明细表
 
三、师资队伍和办学规模
1.师资队伍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不少于5人。专业课教师的聘任应与专业设置相符。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还应有一定数量的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实习指导老师。
1.专兼职教师花名册
2.专兼职教师学历、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3.教师聘用合同和领取工资凭证
 
2.办学规模
三年内未招生的学校,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办学许可证。
1.学生花名册和学籍档案资料
 
四、财务管理
1.财务管理
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启动运转资金一般不少于50万元。
1.固定资产账目
2.财务收支原始凭证、明细账
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会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附件3: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设置标准和要求
学校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检查意见和结论
一、依法办学
1.审批文件
 
学校审批或变更文件
 
2.各类证照
 
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招生简章
招生简章需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本年度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备案表
 
4.机构设置
1.须配备专职领导班子。2.校长应具有从事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年龄应不超过70岁,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长能坚持在校日常工作。4.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及管理制度。
1.学校行政领导基本情况及分工(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职务、从教工作年限等)
2.学校行政领导简历及学历、职称、身份证的复印件
3. 行政机构设置明细表及职责范围
 
二、硬件条件
1.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有食堂、宿舍。租用的校园和校舍必须配套,校舍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和综合防灾条件,并须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能保证学生学习、生活、娱乐、运动以及实验、实训等需要,租借期限应不少于3年。
1.土地产权、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2.租赁合同
 
 
2.教学仪器设备
1.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符合国家规定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校内实习基地和校外实践活动基地。2.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20册,报刊、杂志30种以上。有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3.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1.教学仪器设备数量及价值明细表
2. 图书、报刊、杂志登记帐册
3.外设实习基地合同书
 
三、师资队伍和办学规模
1.师资队伍
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双师型教师比例应不少于30%。所有专任教师均须具有教师任职资格。
1.专兼职教师花名册
2.专兼职教师学历、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3.教师聘用合同和领取工资凭证
 
2.专业设置和办学规模
开始招生二年后在校生人数不少于500人,开设专业不少于5个。三年内未招生的学校,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办学许可证。
1.专业设置审批表
2.专业教学计划
3.学生花名册和学籍档案资料
 
四、财务管理
1.财务管理
拟设学校除应具备规定的办学条件,还应有不少于100万元的启动运转资金。
1.固定资产账目
2.财务收支原始凭证、明细账
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会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简介

组织机构

  • 会长:周玉树
  • 常务副会长:许志勇、魏山虎
  • 副会长:左胜利、赵晓峰、张智勇、
  • 郝金良、成家、孟宪龙、苏德华
  • 张桂英、刘荣建、潘玉蓉、纪威宇
  • 郝建军、李淑芬、包广才、赵伟
  • 石彩霞、赵幼琨、王德才、孟昭阳
  • 张凯飞、马国柱、高昕、刘晨霞
  • 侯泽龙、孟保和、刘根、汲国威
  • 刘仕诚
  • 秘书长:郗志杰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