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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机构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18 17:03:04 阅读次数: 8917 来源: 内蒙古教育厅

 

内发改费字[2015]1410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在已经放开非学历民办教育收费的基础上,决定放开学历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历民办教育机构系指全区境内经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民办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和学前教育机构。民办教育机构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学校特色、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学生经济承受能力以及促进学校长远发展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二、学历民办教育机构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另行收取。代收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学历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对于已经在校就读的学生,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收取其他费用。

  四、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历民办教育机构要通过公示栏、招生简章、新生录取通知书、校园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和收费减免规定、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不得在标明的收费项目之外另行加收费用,不得使用模糊标价等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方式诱导受教育者。

  五、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估,实行信用等级动态管理。对违反价格承诺、价质不符、有价格欺诈行为、社会反映强烈的,要根据失信行为的程度进行相应的失信惩戒,并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干预。

  六、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应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励资助政策,要采取有力措施为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支持和制度保障。

  七、各级价格、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积极引导民办教育机构按市场机制的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维护民办教育机构收费秩序,保障学校、受教育者双方合法权益。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收费,盟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管所辖区域的其它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收费。

  八、各地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确保民办教育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0月16日

 

 

责任编辑:徐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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