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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9 10:27:42 阅读次数: 30517 来源: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发〔2019〕1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精神,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多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分类施策,促进社会共治。针对全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确保到2020年全区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全面提高自治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底数,分类界定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完善城镇小区依标配建幼儿园政策,建立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长效机制。

(二)妥善处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归属。按照城镇小区审批开发时配建幼儿园的法律、标准和相关约定,厘清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三)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使用。切实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有效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底排查。各地区要聚焦本地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使用情况,全面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底排查工作。摸底排查对象为域内所有投入使用、在建(含已批复未开工)的城镇小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配套幼儿园未规划建设、规划不足、规划到位未建设、规划到位建设不足、规划完备已建成等类别,开展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环节摸底排查。教育部门要对已建成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投入使用情况、办园性质、运行情况等开展摸底排查,对未按要求配建幼儿园的小区,根据服务人口情况进行需求测算。各地区要按照城镇小区审批开发时配建幼儿园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约定,确定幼儿园是否需移交至教育或其他指定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二)积极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政策措施。自治区教育厅要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于2019年6月底前出台我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划拨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等政策措施。各盟市要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新开发的城镇小区依法依标配建幼儿园,并规范使用。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时,要依法依标严格执行,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建设标准》予以建设。

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以划拨方式供地;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应在土地供应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用地的有关要求和依法补偿措施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管落实,如出现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建而不交和建成改变用途等情况,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教育部门要参与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等关键环节,做好幼儿园接收及管理等相关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三)稳妥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分类治理。各地区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施策、扎实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

1.对达到配建规模标准而未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在建(含已批复尚未开工)城镇小区,各地区要认真查找问题原因,从规划、土地、建设等关键环节着手,积极制定补救措施,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对有完整配建园规划,但未开工或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城镇小区,要责成开发企业依既定规划按期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对缩减少建的,要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违背规划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凡存在上述情形的城镇小区,在整改到位前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2.对达到配建规模标准、未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或规划建设不足的已建成城镇小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调整规划,扩增配套幼儿园规模,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小区相关开发企业如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3.各地区要依法依规确定配套幼儿园权属,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通过移交、购置、置换等方式,妥善处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权属问题。对将符合移交规定的配套幼儿园违规出租、出售、挪作他用的,要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并移交。如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有约定或其他前置审批环节中有规定要求的,按照约定或规定要求的条款执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全面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禁止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要做好教师配备等工作,也可采取人员总量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解决。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教育部门要做好对举办机构资质、运营能力、卫生安全、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依法为其办理办学许可证,并对其办园行为进行监管。根据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民政厅配合)

四、治理步骤

(一)摸底排查。各地区要于2019年6月25日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按照是否规划、有规划是否建设、已建设幼儿园产权和使用状况等类别,结合教育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进展监测系统要求,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台账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报所属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报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全面整改。各地区要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列出整改清单,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要求逐一进行整改,对照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幼儿园,原则上于2019年7月底前完成移交;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1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1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监督评估。自治区将对各盟市自查、摸排、整改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并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

五、组织实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治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的重要决策部署。各地区要按照国办发〔20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积极稳妥推进治理工作,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强化部门协同。自治区建立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由协调联系教育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区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盟市要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治理工作协调,细化治理措施、明确治理步骤、压实部门责任、完善工作网络、建立工作台账、统筹进度安排,确保治理任务如期完成。

(三)加强工作保障。要制定科学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宣传相关政策措施,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逐步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畅通意见反映渠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部门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各地区治理工作措施、反映意见渠道以及摸底排查、整改等情况,要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及时报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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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秘书长:郗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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