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2-16 15:59:48 阅读次数: 41645 来源: 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协会工作职责的正常履行,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有关规定和本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本协会的会员均应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理事(会员)单位会费每年2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每年4000元; 3、副会长单位会费每年10000元; 4、会长单位会费每年20000元。 鉴于本协会为自筹经费性质的行业协会,鼓励各会员单位以不同形式对协会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 第四条 缴纳会费通过银行转帐,开户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账号:471900226410919,户名: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协会开具“社团会费统一票据”。亦可缴纳现金。 第五条 协会会费一年一交。 第六条 会费是协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按期足额缴纳会费是协会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缴纳会费确有困难,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可酌情减免会费。 第七条 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主要包括: 1.正常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 2.开展信息宣传的经费,办好《内蒙古民办教育通讯》和创办“内蒙古民办教育网站”及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 3.评比表彰费用; 4.民办教育课题研究费用; 5.开展业务领域活动的补助经费; 6.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费用; 7.经会长办公会批准的其他必要经费。 第八条 协会设专人负责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年检。 第九条 会费收支情况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需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3日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