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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5-05-11 22:07:26 阅读次数: 6031 来源: 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

 近几年,自治区民办教育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少数学校出了问题,必然连累并且波及其他学校。为此,自治区民办教育协会于4月28日召开会长工作会议,特制订《自治区民办教育行业自律公约》。希望本会会员自觉遵守。

 一、诚信招生,合理收费

 民办学校要规范使用校名,不得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不得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费,学生退学按规定退费。

 二、 视质量如生命

 树立科学的管理意识,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树立先进的办学理念,加大办学投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课程建设,聘任优秀教师,积极打造名校,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三、 切实做到稳定安全

 学校是人员集中的场所,安全工作不仅关系学校命运,更关系社会稳定。在新常态下,各级各类学校坚持“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稳定工作。

 四、 保证师生合法权益

 各校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对在校学生应当享受的国家补贴、补助、奖助学金应当及时发放。保证本校师生不出现集体安全稳定事件。

 五、保证财务安全运行

 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抽逃资金或挪作他用,影响正常的教学开支。

 六、加强交流,共同发展

加强民办学校之间交流,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教育教研活动。以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为平台,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取长补短,资源共享,提升办学质量,促进共同发展。

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

2015年5月

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简介

组织机构

  • 会长:周玉树
  • 常务副会长:许志勇、魏山虎
  • 副会长:左胜利、赵晓峰、张智勇、
  • 郝金良、成家、孟宪龙、苏德华
  • 张桂英、刘荣建、潘玉蓉、纪威宇
  • 郝建军、李淑芬、包广才、赵伟
  • 石彩霞、赵幼琨、王德才、孟昭阳
  • 张凯飞、马国柱、高昕、刘晨霞
  • 侯泽龙、孟保和、刘根、汲国威
  • 刘仕诚
  • 秘书长:郗志杰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