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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副调研员刘星成在“内蒙古民办教育发展大会暨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2015年年会”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16-01-04 17:21:29 阅读次数: 6267 来源: 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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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与会代表:

  大家好,根据会议安排,下面由我简单地为大家传达教育厅2015年第12次厅长办公会议的主要精神。

  11月17日,教育厅召开了2015年第12次厅长办公会议,其中涉及民办教育的议题有三项,由发展规划处提交的关于民办教育管理工作、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清理整顿工作、民办高职院校财务收 支审计情况等三个书面报告,这三个报告涵盖了发展规划处接手民办教育工作以来所开展的工作、下一步的工作思路等内容,共计近24000字(不含附件的内容),因为我厅组织召开的会议较少,所以借着这次协会召开年会的机会,为大家传达学习。

  第一个报告是发展规划处关于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汇报。

  大家都知道,2015年初,教育厅内部处室机构和职能进行了调整,发展规划处接手了原民办教育管理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根据调研了解的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我处就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分别于4月份和5月份向分管厅长和侯厅长进行了当面汇报。

  报告首先是简要分析了我区民办教育发展的现状。我们认为,我区的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就目前而言,可以简单概括为三个特点:一是“弱”,二 是“乱”,三是工作量大。

  所谓“弱”是指从我区民办学校的办学规模、在校生所占的比例等主要指标看,多数明显低于全国水平。二是所谓“乱”,一方面是学校内部管理不严格,违规违法办学行为、侵犯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造成来信来电上访事件较多。另一方面是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工作比较薄弱,许多事情没有订立规矩,办事情没有依据,因此相应的监管工作也没有跟上。三是所谓工作量大。根据《民促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101号文件和教育部2007年第25号令,我们罗列了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至少应履行的工作职责就有13项。

  在2015年全区教育工作会议上,侯厅长的讲话中,关于民办教育,原文的提法是:“一些学校屡屡出现办学不规范的现象,加强民办教育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已势在必行”。因此,下一步,我处拟在三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要在基础工作上建章立制,拟制定出台7个文件或清单。其中,已经印发的有2个,1是《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及管理办法(试行)》;2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下一步即将出台5个文件,具体是《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民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试行)》;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民办高等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备案及院长核准办法(或意见);《教育厅网站公示的民办高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基本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二是必须采取一些实际措施规范办学行为,例如已经开展的对部分高职院校进行的财务审计工作、拟开展的年度检查工作等;三是公开学校的基本信息,以便于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个报告是发展规划处关于在全区开展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冠以“内蒙古”字样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清理整顿工作的总结汇报。

   2014年9月,由原民办教育管理处主导,教育厅组织开展了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冠以“内蒙古”字样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共涉及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等6个盟市的93所学校。由于盟市的摸底调查工作没有按时完成、厅机关职能处室调整等种种原因,此项工作一直持续到2015年10月底才基本结束。在此期间,我处利用民政厅年度检查前置审查的机会,于2015年7月1日至10日,从民办教育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检查组,到呼市地区的52所民办学校进行了实地抽查并收集了相关档案资料。

 根据盟市的书面报告及我处派人员实地抽查,发现主要存在有五类10种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包括有:学校提供的审计报告不能真实、全面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公职人员兼职的问题,学校随意变更办学地址、扩大办学内容问题,学校名称不规范的问题,一所学校两个校名(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的问题等等。针对归纳出的这些问题,我们逐项提出了意见及整改建议。

 综合考虑盟市的书面报告和我处实地抽查的情况,对这次清理整顿的93所学校,除了今年移交包头市管理的8所中等职业学校,剩余的85所学校的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学校32所;盟市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但我处实地抽查认为需要整改的学校17所;盟市检查结论为拟取缔的学校12所;盟市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但没有提交民政厅年检报告,我处未实地抽查,最终结论待定的学校14所;因各种理由即没有接受盟市教育局的检查,我处也没有实地抽查的学校有10所。

 下一步,我厅将根据检查结论,对部分学校继续进行实地抽查;对需要整改的学校,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对需要规范学校名称、取缔违规办学的民办学校等事宜,依法进行处理。同时,为了使清理整顿工作结果公开透明,不但取缔学校的名单要公布,其他处理结果也将在教育厅和考试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个报告是发展规划处关于对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财务收支审计情况的报告。

 为加强对民办高等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管,我厅于2015年4月13日印发了《关于对民办高等学校2014年度财务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通知》(内教办函[2015]26号文件),从4月21日开始,委托内蒙古得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具体组织开展了审计工作。按照工作计划,原定是对全区的9个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办学实体(内蒙古丰州职业学院分为青城分院和中山分院2个办学实体)进行审计,但因为内蒙古工业职业学院不能够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所以没有对该校进行审计。实际接受审计的有8个办学实体,按照审计的时间先后,依次是:经贸外语职业学院、丰州职业学院中山分院、能源职业学院、丰州职业学院青城分院、北方职业技术学院、科技职业学院、美术职业学院、赤峰职业技术学院。截止10月底,分学校的审计报告已经形成,此项工作已经基本结束。

 一、审计中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薄。因此,民办学校的账目应该是合法的、规范的,收支应是公开的、透明的。但审计结果反映,我区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者普遍缺乏对民办教育性质的正确认识,把民办教育当成个人经营实体来经营,把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当成个人资金随意使用,导致学校财务管理极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甚至存在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等较为严重的问题。因为财务管理方面可能存在有共性的问题,虽然这个报告主要针对的是民办高职院校,但希望其他民办学校、幼儿园的与会代表认真听一听,所以我稍微啰嗦点,讲得多的。

 第一大类问题是学校会计基础薄弱、财务管理混乱

 1.不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会计制度、随意性较大。多数民办高校的银行、现金日记账不按照《会计法》的规定逐日、逐笔、序时记账,不按月与开户银行核实资金收支情况;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未纳入会计报表中给予反映;随意增加会计报表金额,使会计报表金额上年度年末余额与本年年初年余额不一致。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不能完整、客观、准确地反映学校真实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

 2.多数学校普遍存在资金结算不规范,资金管理公私不分,账实不符的问题。审计结果表明,8所民办高校中普遍存在资金管理混乱、公私不分的问题,将学校经费存入个人银行卡内,同时卡内资金的收支结余与现金账收支结余严重不符,造成部分资金脱离会计监督,形成体外循环,不符合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3.多数学校收入管理不规范、不清晰,特别是学费实际收入与应收学费差距较大。审计结果反映,多数民办高校对应该收取的各项收入管理不规范,收入不入账或收取学费、住宿费等未按规定存入银行,而是存入个人卡中,造成学校的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的收支情况。同时违反了《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的规定。

 4.有些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形成帐外资产。审计结果反映,民办高校普遍对实物资产管理缺乏管控措施,制度不健全或不能有效执行,对固定资产不能定期进行盘点核实,有些固定资产只有金额,无数量;有的民办高校核算不规范,造成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5.个别学校工资核算、发放不清晰,存在事实上的拖欠职工工资问题。

 第二大类问题是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存在挤占、挪用问题

 6.随意使用专项资金,大额支出缺乏相关依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入账。审计过程中发现,有的民办高校在专项经费使用中支付实训基地工程款,缺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有的工程款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未加盖施工单位发票专用章;有的购入大量电脑、教学模型、家具等未附购货合同;这些事项均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专项资金支出的真实性

 7.专项资金管理不规范,存在挤占、挪用问题。审计结果反映,8所院校普遍存在挤占、挪用财政拨入的助学金、生均补助、实训基地等专项资金。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大类是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8.各民办高校均未按国家、自治区规定比例提取助学金、发展基金。审计结果表明,已审计的8所民办高等学校均未按《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的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9.个别民办高校对自治区教育厅安排的财务管理审计工作没有给予必要的重视和配合,缺乏对监管部门具有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权利的正确认识,缺乏对民办高等学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正确认识。

 二、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的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因此,根据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法规制度,我们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都是通过了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的。

 (一)全面整顿民办高校财务工作,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1.已经将审计结果反馈至各学校,并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依据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分学校审计报告,要求各学校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整改工作,要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完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资金结算方式。

 2.建立经常性的财务监督管理机制。今后,我们将对民办高等学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财务管理专项检查,对个别问题较多的学校可以进行延续审计。对财务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延期年审、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理。对因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

 3.开展必要的培训工作。针对民办高校办学者、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法律法规意识淡薄,财务监督作用缺失等问题,我们将依托民办教育协会的平台,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分别组织对民办高等学校办学者、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开展相关民办教育法规、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基础知识的讲座和培训。

 4.规范相关的财务制度。一是针对各民办高等学校学费收入管理不规范,不清晰完整的问题,将建立和完善民办高等学校学费专户监管制度,将学费收入纳入监管专户管理,规范民办高等学校财务行为,确保民办高等学校学费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二是要求各学校收取学费应按姓名、专业、年级建立一个完整的学费收入台账,并与学费收据的记账联、存根联相对应(学费收据按序装订存档),以方便随时调阅审核。三是对相关租赁收入也应加强管理,按照合同金额收取租金,并入账核算;建立租赁合同台账,按租期编号,登记应收、已收租金等相关信息。四是针对各民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机制薄弱的问题,建议院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未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尽快补记入账,特别是专项经费购买的设备、设施应全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固定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相关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进行账务处理。五是对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转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挤占、挪用财政专项经费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了鼓励和扶持我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自2011年起设立了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截止到2015年,共投入财政专项资金2.2亿元(2011年、2012年每年2000万元,2013年、2014年、2015年每年6000万元),其中用于民办高校6483万元,但通过审计发现,民办高校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混乱,管理极不规范,挤占、挪用现象非常严重。

 5.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委托专业机构统一制定民办高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规范民办高校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各级人员的管理责任,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地使用。

 6.对挤占、挪用财政专项经费的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包括“挪用财政资金”和“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中非法获益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将根据审计事务所建议,暂停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以上是教育厅2015年第12次厅长办公会议中涉及有关民办教育的主要内容,传达完毕,谢谢大家!

  2015年12月26日

 

(以上内容由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徐嘉彤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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