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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民办教育发展情况

发布时间:2015-03-10 13:08:53 阅读次数: 6887 来源: 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民办教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等政策法规,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强化政策助推,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行政监管,推进特色化内涵化建设,注重提升办学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

 一、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有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166所,在校(园)生总人数达32244人,教职工总人数达3520人。其中幼儿园157所,在园幼儿27515人,专职教职工2626人;中等职业学校2所,在校学生4014人,专职教职工269人。现有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3所;自治区级优秀民办幼儿园4所。达拉特旗第十中学被评为“2010-201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示范学校,达拉特旗第十中学2014年被评为国家“第四届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奖。

 二、主要做法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市委、市人民政府对民办教育高度重视,适时出台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鄂尔多斯市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提出了发展民办教育的多项扶持政策,要求把民办教育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鼓励社会资金重点兴办民办幼儿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通过向民办学校、幼儿园配备一定比例的公办教师或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教育予以扶持;明确民办教育在土地征用、税收、信贷、业务指导及社会地位等方面享有与公办教育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教育教学、表彰奖励、升学、就业、免学费、资助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待遇。2011年起,全市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统一纳入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园)的招生管理体系,统筹管理;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业务档案。民办学校教师若被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在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2年,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印发《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幼儿园建设三年提升规划的通知》,加大对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民办园的扶持力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费用、以奖代补、派驻园长和教师等方式,分担办园成本,引导和支持民办园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市民办教育迅速发展起来。初步形成包括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及各类文化艺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在内的较为完整的多元化民办教育体系。

 (二)加大公共财政投入

 从2011年起,市、旗区财政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以奖代投”的原则,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民办学校给予资金支持。十一五以来,各级各类财政累计投入民办教育1.28亿元,其中达拉特旗第十中学(民办)校安工程投入300万元。

 (三)强化依法监督管理

 一是严格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暂行管理办法》,在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严把准入资格,在审批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过程中,凡不达标的坚决不予批准。

 二是加强督查与指导。依据《鄂尔多斯市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暂行)》,每年对全市民办学校进行年检和安全检查,评价结果将作为对民办学校经费支持及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教学督导,倡导诚信办学、严格监督管理、认真指导服务。在收费规定、财务审计、广告宣传、信息发布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同时加强民办教育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全力防范办学风险,逐步建立起自动调节、规范运作、科学发展、健康有序的民办教育市场规则。

 三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把民办教育机构教师的培训进修、教科研活动等纳入与公办幼儿园一致的管理工作中。加强民办教育机构教师的培训,制定师资培训计划并抓好落实,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管理水平和施教能力,努力提升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水平。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必须按照公办教育机构的有关规定配足配齐教职工,招聘录用具有任职资格的校园长、教师等各类工作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我市民办教育虽然有了较大发展,但也还存在办学条件较差,办学行为不够规范等问题。今后,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统一认识,真正把民办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配套措施,落实监管职责,努力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一)扶持民办学校、幼儿园建设和发展。积极鼓励和扶持有资质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按规划要求举办民办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在建设用地划拨、税费减免、资金补助、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

 (二)规范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管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特别是强化对未经批准的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的管理。按照“扶持一批、规范一批、退出一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现有民办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对符合规划要求、有市场需求的民办幼儿园加大扶持力度,实现尽快达标;对办园水平低、安全隐患多、不符合办学要求的责令停止办学。严格落实民办教育办学准入和等级管理制度。

 (三)健全民办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健全民办教育监督管理机制,认真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通过准入、年检、评价等工作,全面系统地对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进行质量、效益、信誉的监督监管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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