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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学前教育管办分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2-16 16:25:31 阅读次数: 6004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学前教育管办分离管理办法

为推动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切实保障我区适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权益,在保证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前提下,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实现学前教育办学形式多样化,结合我区学前教育现状,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以“公建民营、管办分离”管理模式办学的幼儿园。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面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1〕87号),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和政府主导、地方负责、管办分离的学前教育发展机制,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和具有我区地域和民族特色的学前教育体系。

二、管理办法

(一)幼儿园的资产性质

实行管办分离、委托管理的幼儿园由政府出资建设,建成后资产所有权归国有,以“公建民营”方式进行运作。在委托办园之前,政府负责对幼儿园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委托办园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在办园期间负责对幼儿园固定资产进行维护维修、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幼儿园的管理办法

1.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由政府以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选择和委托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参照公办园的管理模式举办。教育部门要对举办方的办园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与其签订委办合同或协议。“管办分离”的幼儿园,在教育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下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接受教育部门的教学验收和评估。

2.“管办分离”的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执行,不得强制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物价、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管办分离”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和监督,明确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范围,规范收费行为。

3.加强“管办分离”幼儿园的经费管理。实行经费独立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对以各种名义挪用幼儿园保教费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管办分离”幼儿园的财务监督和指导,使其科学安排办园经费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每年改善办园条件。

4.加强“管办分离”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建立由教育、住建、卫生、公安、消防、食品监督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和体质健康。

5.加强“管办分离”幼儿园的师资队伍建设。严格幼儿园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合同管理。“管办分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培训要纳入公办学校校长、教师培训计划中。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福利状况,制定“管办分离”幼儿园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指导标准,并依此开展相应的督查和指导,要求“管办分离”的幼儿园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政策,依法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评奖评优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待遇。

三、保障措施

1.各盟市成立学前教育管办分离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的副市(盟)长任组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住建、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依法对“管办分离”幼儿园进行管理。

2.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用于奖励“管办分离”幼儿园加强硬件建设、提高办园质量和资助贫困家庭幼儿入园等。

3.盟行署、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建立专项督导制度,定期对“管办分离”幼儿园的目标规划、教学计划、园务管理、安全卫生、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教职工待遇和保教质量等进行专项督导,引导其提升办园质量,对管理得当、保教质量好的给予奖励,对管理不力,保教质量下降的要给予及时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整改期限达到要求的,要对举办方严肃处理并取消其办园资格。

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简介

组织机构

  • 会长:周玉树
  • 常务副会长:许志勇、魏山虎
  • 副会长:左胜利、赵晓峰、张智勇、
  • 郝金良、成家、孟宪龙、苏德华
  • 张桂英、刘荣建、潘玉蓉、纪威宇
  • 郝建军、李淑芬、包广才、赵伟
  • 石彩霞、赵幼琨、王德才、孟昭阳
  • 张凯飞、马国柱、高昕、刘晨霞
  • 侯泽龙、孟保和、刘根、汲国威
  • 刘仕诚
  • 秘书长:郗志杰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