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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法制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5-02-16 16:27:21 阅读次数: 584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法制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区教育法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水平,为全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制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厅法制工作,实行厅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领导、有关处室分工负责、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的工作体制。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厅的法制工作。本厅法制工作包括:

(一)研究提出全区教育地方立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起草有关教育工作的法规、规章草案;

(三)依法制定教育规范性文件;

(四)开展教育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与检查;

(五)受理本厅管理范围内的教育行政申诉、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赔偿申请;

(六)办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

(七)组织普法与法制宣传;

(八)组织教育法制学习培训;

(九)回复自治区人大、政府和其他部门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征询;

(十)处理其他有关的法制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教育厅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为教育厅法制工作的领导机构,统筹领导和指导厅系统及全区教育系统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整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研究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进行重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检查、总结;

(四)其他重大法制工作的统筹。

第五条政策法规处在厅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分管厅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厅法制工作的归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自治区教育法规、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论证和报送工作;

(二)负责本厅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核会签和报送备案工作;

(三)牵头对本厅以外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工作;

(四)指导、协调本厅其他处室的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

(五)牵头组织办理本厅重大的、综合性的行政执法案件;

(六)审核其他执法处室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七)组织本厅开展的教育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承担自治区人大、自治区政府开展的综合性教育行政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本厅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工作,承担针对本厅的行政处罚、涉及本厅的行政诉讼等案件的处理工作;

(九)负责有关的教育行政申诉、教育仲裁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工作;

(十)负责本厅系统的普法工作及教育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工作;

(十一)负责本厅系统的法制培训及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本厅其他处室法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主要属于本处室职能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草案的初稿,参与相关的调研、修改及论证、协调工作。同时起草本厅厅长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或自治区政府常务会所作的关于该法规或规章草案的说明初稿;

(二)负责属于本处室职能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及相关工作;

(三)负责属于本处室职能范围的教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教育违法案件;

(四)承办属于本处室职能范围的由自治区人大、自治区政府组织开展的教育法律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

(五)承担属于本处室职能范围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六)参与对本厅以外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的修改工作;

(七)承担属于本处室职能范围的其他教育法制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一节教育立法与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制定教育立法规划。教育立法规划是指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预见本地区教育发展趋势和一定时期教育立法需要,而就具体的教育立法目标、任务、内容、措施、步骤作出的规划,包括教育立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教育立法总体规划每五年拟订一次。在分管厅长领导下,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研究提出规划草案,经厅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送自治区政府。教育立法规划内容包括:编制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立法总体目标、内容、步骤等。

教育立法年度计划每年拟定一次。程序是:由各业务处室根据教育立法总体规划以及业务工作需要提出立法建议。内容包括:拟定法规或规章名称、主要内容、制定目的、依据及可行性分析等。政策法规处汇总各处室的立法建议,根据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综合平衡后拟订出教育立法年度计划,提请厅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后,报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其中提出地方性教育法规立项的,同时提出计划项目的法规草案及其说明。

第八条做好教育立法准备。教育立法准备是指本厅受自治区人大、自治区政府委托,对有关教育工作的法规、规章的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等工作。

正式列为自治区人大、自治区政府的立法项目应组织立法项目组。项目组按下列程序运行:

(一)业务处室起草法案的初稿和起草说明,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二)政策法规处会同业务处室起草人员进行修改;

(三)政策法规处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四)政策法规处提请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形成送审稿;

(五)分管厅长签发送审稿。

送审稿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后,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联系,有关业务处室配合,根据需要提供信息材料,进行有关协调,处理有关事务。

第九条制定教育行政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以教育厅名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全区教育管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规定、决定、办法、实施细则、意见、通知等教育行政文件。

教育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处室负责起草、政策法规处负责法律审核。具体程序是:

(一)各处室起草草案;

(二)有关处室会签;

(三)政策法规处法律审核;

(四)厅办公室核稿;

(五)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六)厅长或分管厅长签发。

教育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0日内,除按要求存档保存外,有关处室应向政策法规处送交三份,由政策法规处按《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要求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节教育普法与行政执法

第十条本厅普法工作由厅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领导,政策法规处统筹管理,其他有关业务处室分工负责。政策法规处负责制定全区教育系统普法规划及工作计划,统筹干部、教师、学生及有关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机关党委、组织人事处、高校思政处等有关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积极协助。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执法是指本厅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法规,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教育行政措施、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执行等。

本厅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行主管处室具体承办,政策法规处依法监督的办案制度。主管处室应严格依法办案,并自觉接受执法监督和指导。涉及两个或两上以上处室的行政执法案件,由案件事实涉及的主要处室或最早接获报案的处室立案处理,其他有关处室给予积极协助。重大的、综合性的行政执法案件,成立以政策法规处牵头,有关处室参加的办案小组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本厅依法实行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制度。担负行政执法或执法监督职责的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进行执法或执法监督时,应凭证上岗,并主动出示证件。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措施是指为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以教育厅的名义对特定对象作出的,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处理或决定,包括教育行政通知、批准、许可、注册、征收、免除、发放、证明等。教育行政措施的具体承办工作由各业务处室负责,分管厅长同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四条依法实行教育行政处罚制度。教育行政处罚是指以教育厅的名义依法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惩戒。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或停止办学、暂停或取消资格、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教育行政处罚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及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实施处罚。程序是:主管业务处室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罚意见;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分管厅长审定后作出处罚决定。

依法实行教育行政处罚罚没款罚缴分离制度。在实施教育行政处罚中,凡涉及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的,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罚缴分离,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教育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对应履行而不自动履行教育法定义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政策法规处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教育厅建立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厅机关教育执法责任分解详见附表)。在厅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对厅机关有关处室及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三节教育执法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教育执法监督与检查是指本厅依法对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单位、高等学校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本厅执法监督与检查实行行政首长负责,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的工作体制。各相关处室根据业务领域的执法需要,提出执法监督与检查的建议,经政策法规处汇总后提出执法监督与检查计划,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在分管厅长的领导下,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组成执法监督与检查工作小组,具体开展执法监督与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是: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各执法主体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三)具体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四)重大教育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四节 教育行政救济与教育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教育行政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经获得法律补救。包括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赔偿、教育行政申诉等。

第十九条本厅设立教育行政复议办公室,承担依法对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和处理工作。教育行政复议办公室同政策法规处合署办公。

第二十条依法实行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原则。根据《行政复议法》,教育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复议受理后,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由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依法实行教育行政赔偿。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教育行政复议办公室自收到赔偿请求人递交的“行政赔偿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查,经厅长办公室审定后,按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受理教育行政申诉。教师和学生认为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教育行政申诉。教育行政申诉由各业务相关处室负责受理。有关处室应在法定期限内(教师行政申诉期限为一个月),答复教育行政申诉申请人,同时,将有关情况抄告政策法规处。

第二十三条办理教育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本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教育行政诉讼的应诉答辩工作由与诉讼请求相关的业务处室以及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

第四章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政策法规处负责制定本厅执法责任制方案,分解法定职责、并落实到有关处室,明确主管领导和责任人。方案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组织实施。有关处室及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应积极履行执法责任。

责任人因未履行执法责任给本厅执法工作造成严重危害的,由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厅依法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所办案件经行政诉讼最后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二)所办案件经行政复议最后决定撤销或做较大变更的;

(三)所办案件经检查发现有明显错误或明显违反办案程序的;

(四)当事人符合颁发有关证件等的法定条件而不予颁发或不予答复,或超过法定期限予以颁发或答复的;

(五)超越法定权限颁发办学许可证等,或者当事人不符合颁发有关证件等的法定条件而予颁发的;

(六)当事人依法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而不予保护或不予答复的;

(七)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

(八)其他有过错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错案追究的具体办法由本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厅实行行政赔偿制度。受害人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条件的,由本厅依法给予行政赔偿。本厅给予行政赔偿后,应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并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自2003年5月1日起实行。

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简介

组织机构

  • 会长:周玉树
  • 常务副会长:许志勇、魏山虎
  • 副会长:左胜利、赵晓峰、张智勇、
  • 郝金良、成家、孟宪龙、苏德华
  • 张桂英、刘荣建、潘玉蓉、纪威宇
  • 郝建军、李淑芬、包广才、赵伟
  • 石彩霞、赵幼琨、王德才、孟昭阳
  • 张凯飞、马国柱、高昕、刘晨霞
  • 侯泽龙、孟保和、刘根、汲国威
  • 刘仕诚
  • 秘书长:郗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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