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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院校招生及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25 17:39:35 阅读次数: 5931 来源: 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

内教策函[2007]7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民办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院校招生秩序,加强民办院校安全稳定工作,引导全区民办院校健康发展,我厅于2007年6月26日,召开了呼包两市民办院校校长会议。会议传达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办[2006]101号)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管理的通知》(内教职成函[2007]2号)、《关于2007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意见》(内教职成字[2007]26号)等三个文件。在传达学习的基础上,并就民办院校招生与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置。现将关民办院校招生及安全稳定工作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民办院校在招生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真实、可靠、可信并与备案内容相一致;院校的法人代表(负责人)要对院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新闻媒体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有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一经发现未经备案并发布的违法招生简章和广告,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我区民办院校到外省市发布招生键和广告的,须经院校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二、2007年招生工作已经开始,各民办院校要加强招生工作管理,对招生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严禁招生人员在招生过程中夸大其词,做不负责的许诺,尤其是在发放毕业证、就业待遇等方面不得使用虚假承诺。院校领导要随时了解各地的招生工作情况,及时反馈招生信息,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院在招生过程中不得随意收取报名费、好处费、中介费、有偿招生费、赞助费等,要严格按照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对于违反规定,损害学生利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情节特别严重的院校,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颁发学历文聘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新生入学后,必须认真填写“新生入学登记表”和“学籍表”,建立学生注册手续和学生学籍管理档案,并将“内蒙古自治区普通中专录取新生名册”及时报自治区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自治区考试中心,同时抄送教育厅职成处、发展规划处备案。今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全国实施。《意见》指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每人每年给予助学金补助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因此,各学校一定要做好新生入学后的注册备案工作,以免在享受助学金政策时造成人为的过失。

 四、2007年暑期将至,请各民办院校要做好学生的离校工作和2007年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建立完善的就业服备体系,多渠道与用人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召开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见面会、加强对学生就业前的指导工作,对学生进行就职前的培训,介绍当前的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五、加强院校校舍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解决,防患于未然。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配合自治区六十周年大庆,做好在校生的安全稳定工作。

 六、各民办院校在办学过程中,凡更名、变更法人代表、变更地址、增减专业等事宜必须报我厅政策法规处,批准后方可开展教学工作。同时,实行联合办学各院校及订单培养的单位,要与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办院校和单位签订正式的合作办学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职责与权利,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0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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