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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25 17:40:29 阅读次数: 6062 来源: 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

各盟市教育(教体)、各民办学校:

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现就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市审批机关备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是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刊登、播放、或者自行张贴、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备案后方可发布。
二、民办学校跨地区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由审批机关审查备案后,报生源所在地教育部门备案;区外民办学校来我区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学校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我区民办学校到外省市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供以下材料: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学许可证副本、收费许可证副本,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卡》。
四、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主要包括:学校全称、办学性质、招生专业、开设课程、办学形式、学习期限、培养层次、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标准、报名手续、证书发放等内容。学校法人必须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用语必须符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夸大其词,不得做不负责任的承诺,在就业方面不得使用绝对化承诺性语言,不得使用“最好”、“最佳”等广告用语。
六、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一经审批机关备案,不得擅自修改,如确需修改内容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各类新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部门备案的民办院校招生简章和广告。
七、凡是招生简章和广告违反《广告法》及相关规定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学生费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007年1月12日
主题词:教育 民办 招生 广告 通知        
抄报:教育部、自治区人民政府
抄送: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工商管理局、各新闻单位、民办教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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