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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民办学校中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25 17:41:18 阅读次数: 5976 来源: 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

 

内教人函[2007]6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人事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体现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稳定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进一步提高民办学校教师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内政字[2004194号)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现对全区民办学校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评审对象
全区民办学校(中小学,中等、高等院校)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
二、申报条件
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2、《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暂行)》规定的任职资格。
3、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教师系列职称评审规定的条件。
4、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5、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三、申报程序
申报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要严格履行个人申报,单位审查、民主评议、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程序。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申报人员须由盟市教育局审核后报人事局,中级职称由盟市人事局评审,高级职称由盟市人事局报人事厅评审;教育厅审批的民办中等、高等职业学校申报材料由内蒙古职业与成人教育协会审查后、呈报给自治区相应高评委。
各学校、各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和证明等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各学校应按规定公示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教师职称评审表》和《教师职称评审送审表》。由学校在申报人的《教师职称评审表》、《教师职称评审送审表》的“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签字、加盖印章后报主管部门审查,由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按规定时限报人事部门。
四、申报材料
1、《教师职称评审表》2和《教师职称评审送审表》15份;
2、学历证书、现有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继续教育证书、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
4、近三年年度考核表;
5、获奖证书、教学成果证书;
6、论文(复印杂志封面、目录、内容)。
以上材料23456装订成册,制作封皮及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二OO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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