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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暂行办法》开始执行

发布时间:2016-01-29 10:00:12 阅读次数: 6474 来源: 贵阳网—贵阳晚报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近日印发《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暂行办法》,并于今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一、服务性收费与学费分开

 据了解,2014年,我省就全面放开了民办教育收费标准,转而实行市场调节,本次印发的《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

 根据《暂行办法》,我省民办学校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收取学费,如培训费和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收取住宿费。此外,民办学校提供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也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但民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 “学生自愿,按成本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不得从中获利。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民办学校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二、调整收费标准最少要等三年

 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三年,调整前并要广泛听取学生及家长意见,并提前一个学期宣传告知。

 民办学校还要在学校网站和学校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依据、投诉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招生简章中也写明收费项目和标准、学费减免等规定等内容。

 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如国家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三、学生转学退学要按规定退款

 民办学校收费按学年、学期或按月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民办高等学校实施收费,严格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规定。如果有学生因故转学、退学或终止学业,学校应按相关规定退还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例如在民办学校,如果学生缴费后未入读则按收费标准的98%清退,入读未满一个月或未满1/4全程学习期的,则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如果入读超过3/4学年学期或全程学习期的,则不予清退。

 而在民办幼儿园,缴费后当月连续十五天及以上未入园的,幼儿园按当月保育教育费的70%进行退费;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不得收取学费、住宿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民办学校违规设立收费项目,强制统一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实行公示制度等乱收费行为。

(以上内容由内蒙古民办教育协会徐嘉彤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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